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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家争鸣

民警枪击副教授案

事件回放:11月13日凌晨,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民警在驾驶警车巡逻盘查可疑车辆过程中遭到阻挠,在被抢走警察证并被强行拖行数米后,被迫鸣枪,造成一名男子死亡。

网友声音:

民警枪击副教授案:给警方多一点信任

中青论坛

前天晚上见一处约稿,草成两段,现在后续报道已经出来了吧。过期作废的粗糙文字。

《广州日报》消息称:13日凌晨,广州珠江医院副教授尹方明与朋友在院门口聊天时,受到两名警察盘问,随后双方发生争执,尹方明要驾车离开,其中一名民警开枪打中他的心脏位置,其后抢救无效于早上7点多死亡;截止目前,警方还没有公开对该事件进行说明。

消息甫出,网上已经热议纷纷,“一边倒”地对警方提出质疑。公众对事件的关注值得欣赏,但是到目前为止,报道语焉不详,警方称事态复杂未能尽快公开,这种情况下,是凭我们的想像发表议论,还是给警方留一点调查、澄清、公开案件的时间?难道警方就这么不值得信任?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九条规定,警察在15种情况下可以使用武器。网友们纷纷指责当事警察开枪违法,但是,在案情未明了情况下,可以武断做出如此结论吗?

报道虽然语焉不详,但还是从两个方面给出了信息:其一,死者所驾车疑为假军牌,其二,死者不听盘查强行驾车离开,巡警鸣枪示警无效,就开了第二枪,并击中了尹方明。这两枪很说明问题。

如果开枪民警真的是滥用权力,那么我们静待事件的处理好了。但是,如果案车果为假军牌,或者尚有其他隐情,事件真的严重到需要鸣枪示警,那么第一枪合法,第二枪最大的可能就是情急之下的误伤。

这也是推测,所以我不把它当成为开枪民警辩解的理由,只是对网友“一边倒”的反思。

公众对执法人员的非议,集中在两方面,一是执法不严,一是滥用权力。于本案,我不想再凭空说些什么。我只是想,警察形象,在世人心目中虽非极其高大,但即便是新巡警,也须经过严格培训才可以持枪上岗,他应该明了使用枪支的规则。我们坚持自己的愤怒,我们相信自己的判断,但也不要太过轻易地否定警察的素质,不能因为副教授死了,不问青红皂白就指责警察。

当然,无论本案所涉有多么复杂,无论开枪违不违法,事发现场的情况应该是为警方所掌握了的。所以网友的要求,如果在此时止于对现场真相的追讨,而把全案真相的发掘留待警方进一步调查,并不过分。

我相信公众是理性的,不会在全部案情水落石出之前为难警方,而警方于事发现场的情况,也有能力告知公众,除非另有重大隐情不宜公开。但是无论如何,还是请网友息怒,给警方多一点信任吧,如果我们都认为警方连起码的可信度也没有了,这个社会的安全保障留待何人?

媒体声音

警察枪击教授事件,请节制使用传播权力

长江商报

曹林

针对坊间议论纷纷、猜测四起的副教授遭警察枪击事件,广州市公安局新闻办公室14日早间通报: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民警在驾驶警车巡逻盘查可疑车辆过程中遭到阻挠,在被抢走警察证并被强行拖行数米后,被迫鸣枪,造成一名男子死亡。(11月14日新华社)

这只是警方单方初步的调查结果,真相还需联合调查组的进一步调查,相信在舆论关注和检查监督下,真相很快会大白。

如果事实果真如警方所言,警察在盘查中真遭到阻挠、被抢走警察证并被强行拖行数米,自己的生命安全受到威胁,那么开枪是有法可依的。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9条规定,人民警察在15种紧急情形下,可在警告无效后使用武器,其一即为“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

当然了,在此事件中许多问题都值得进一步调查和讨论,比如拖行是否真危及到了警察的生命安全,开枪是否迫不得已,即使开枪是否也应首先选择使对方使去抵抗能力而非击毙对方——但副教授那样阻挠和对抗警察执法是绝对错误的,期待这个血的教训能养成国人尊重和配合警察执法的习惯:如果感觉权利可能受到了警察的侵害,应依据正当程序进行申诉,但警察依法的执法命令,应当绝对服从。警察承担着保障公共安全的责任,执法又具有相当的对抗性,执法命令必须尊重和敬畏。

公民值得从中吸取教训,媒体也应从这起突发事件中吸取教训:必须节制使用自己的传播权力,在还没有掌握相对充分的事实,还没有看到真相的时候,不宜作出倾向性的报道和判断误导公众。

毋庸讳言,在这起事件发生之初,许多媒体的报道是很不节制的,有先入为主误导公众之嫌。比如不少媒体为了追求轰动效应,使用了“副教授遭巡警枪击致死家属认尸要求严惩凶手”、“广州民警凌晨开枪打死中医院教授”等刺激性标题,报道带有明显的倾向性。许多网站立即推出相关专题,滚动播出最新消息和医院最新动静,附上副教授的生平、为人(对病人非常好、医院人缘很好)和科研成果介绍等等——这显然是在传播一种暗示:副教授是个好人,警察滥用武器杀害了一个好人。

更有媒体在事件发生还不到半天的时间后迅速刊出评论,作出了“巡警开枪打死教授是滥用权力”的判断,并敦促警方“尽快公开教授遭警察枪击身亡的真相”(再快也得调查后才能发言,哪里有如此神速),这种仓促、鲁莽、缺乏足够事实依据的判断是相当不负责任的,几乎使舆论对该事件形成一边倒的认知。

在新闻竞争压力下,媒体抢时间发布新闻和表达态度可以理解,但一切得以尊重客观事实为底线,作出任何判断都要有充分的事实依据,特别是“警察开枪杀人”这种有可能对公众情绪产生很大刺激的事件。

相关资料:在哪些情况下警察才可以开枪

根据《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九条规定,可以使用武器(所称武器,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的枪支、弹药等致命性警用武器。):

(一)放火、决水、爆炸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二)劫持航空器、船舰、火车、机动车或者驾驶车、船等机动交通工具,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

(三)抢夺、抢劫枪支弹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四)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实施犯罪或者以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相威胁实施犯罪的;

(五)破坏军事、通讯、交通、

能源、防险等重要设施,足以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紧迫危险的;

(六)实施凶杀、劫持人质等暴力行为,危及公民生命安全的;

(七)国家规定的警卫、守卫、警戒的对象和目标受到暴力袭击、破坏或者有受到暴力袭击、破坏的紧迫危险的;

(八)结伙抢劫或者持械抢劫公私财物的;

(九)聚众械斗、暴乱等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用其他方法不能制止的;

(十)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

(十一)在押人犯、罪犯聚众骚乱、暴乱、行凶或者脱逃的;

(十二)劫夺在押人犯、罪犯的;

(十三)实施放火、决水、爆炸、凶杀、抢劫或者其他严重暴力犯罪行为后拒捕、逃跑的;

(十四)犯罪分子携带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拒捕、逃跑的;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武器的其他情形。(资料来源:奥一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