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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家争鸣

华为万人辞职事件

事件回放——为了规避新《劳动法》中的有关条款,今年9月底开始,华为共计7000多名工作满8年的老员工,相继向公司提交请辞自愿离职。这次大规模的辞职是由华为公司组织安排的,辞职员工随后即可以竞聘上岗,职位和待遇基本不变,唯一的变化就是再次签署的劳动合同和工龄。全部辞职老员工均可以获得华为公司支付的赔偿,据了解总计高达10亿元。此事被媒体报道后,即引起了广泛的社会争议。

批判者如是说——

从华为万人辞职看企业的社会责任

引自子杰的BLOG

近日看到一篇关于华为的文章,说华为为了应对《劳动合同法》,让有8年以上工作时间的员工(大约有近万名)主动辞职,然后再与公司签定1-3年的合同。对华为这样一个在国内影响巨大,在国外也有很高知名度的民营企业来说,此举必然引发了轩然大波。在我看来,它所带来的负面影响远大于正面的效果,此举是一个下策,甚至可能会给企业造成危机,但如果华为的管理层能够很快地意识到这一点,采取必要的措施,是可以化解危机的。

首先,这样一个举动使外界对华为的诚信产生很大的质疑,华为的社会责任哪去了?如果是在十年甚至五年前,很多人会对这个举动表示称赞,会认为任正非很聪明,很有眼光,但今天,在大力提倡企业的社会责任的时候,华为的作法是逆潮流而动,无疑是要遭到非议的。在国人看来,华为这样一个举足轻重的企业的确应该更多地考虑社会责任。

其次,华为的行为,给在其工作多年的员工感情上受到很大的伤害,尽管这些员工华为可能还会要用,但企业的凝聚力会大大降低,好不容易建立起来的归属感,顷刻之间将受重创,员工对企业的忠诚度也会大打折扣。

再则,此举折射出华为管理者的心态,说明华为通过管理者驾驭员工的能力是很差的,过去很大程度是以一纸合同来对员工进行约束,因此,现在不得不采取如此策略,这也会使企业内外对任正非的管理水平表示质疑。

但是,华为的这一举动也有它积极的一面,从另一个角度来看,这也正是华为遵章守法的表现,也是它想最大限度地履行社会责任的方式,如果华为的管理层能够好好地利用这一事件,并从正面加以引导,它的积极效果就会更多的显现,也可以有效地规避危机。

现在的确是考验任正非应对复杂局面能力的时候了,希望华为不要令国人失望。

支持者如是说——

华为万人辞职是企业的无奈应对

新京报

苏振华

华为公司最近出台了这样一条举措,所有工作满八年的华为员工,在2008年元旦之前,都要先后办理主动辞职手续,即先“主动辞职”、再“竞业上岗”,重新与公司签订1-3年的劳动合同。

此举引起了广泛的关注,一般的看法是,华为此举意在规避即将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该法第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在满足“已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或“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条件后,便可以与用人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成为永久员工。也就是说,只要这类员工没有严重的违纪行为,企业就不能解雇他们,那么只要这家企业不倒闭,员工从此就捧上了“铁饭碗”。

新法凸现两难悖论

新《劳动合同法》的诸多规定,其目的在于更好地保护劳动者权益。我国目前的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相对处于弱势地位是普遍的事实,最典型的表现就是普遍存在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现象。鉴于这些事实,以立法的形式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刻不容缓。

据此,新《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有其合理性。试想,对于一个在某一“单位”工作了十年的劳动者,他所积累的工作能力和工作经验必定就具有了很强的“专用性”,他的工作经验是紧密地依附于这家单位的,离开了原来岗位或单位,他的工作经验可能就失去了用武之地。对于这样一个将自己的青春奉献给了某一特定单位的劳动者来说,这家单位是应该对他具有某种道义责任的。就此而言,如何保护这些曾长期被某一单位雇佣的员工的权益是一个必须解决的问题。

可是,换一个角度来看,企业事实上也面临很多的难处。就像对于华为这样的高端企业来说,企业的生命力来自不断的创新,只有不断充实更具有创新能力和掌握了更新技术的员工,企业才能度过一个又一个的“冬天”。如果原来的员工都手握“无固定期限”合同的铁饭碗,员工队伍不能被正常替换,则长期内企业就会失去竞争能力,最终的结果就是所有的“饭碗”都将不保。如此一来,固然主观上是希望最好地保护劳动者,但客观上却会损害所有劳动者的利益。

权益保护来自“市长”和“市场”

在这一悖论中,存在着两个层面的问题。其一是公共政策的目标应该是什么?第二,通过怎样的政策手段才能够有效地实现既定的公共政策目标。

在英美等先发市场经济国家,目前劳动关系主要形式是劳方与资方签订自由的劳动合同,资方可以自由地解雇劳方、而劳方也可以自由离职。那么对于那些长期供职于某一企业的员工,他们要是被资方解雇了又将如何?

一般来说,对他们的保护有两道防火墙。第一是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即所谓“市长”保障。那些因为丧失劳动能力而被解雇的员工,将被纳入到涵盖了全社会所有成员的社会保障体系之中,社保系统将为他们提供维持基本体面的生活,因此任何劳动者都没有后顾之忧。而第二道防火墙则是完善健全的劳动力市场,当劳动者可以自由充分流动,不存在任何的制度性歧视时,一个具有相当工作经验的劳动者是完全有可能轻松获得再就业机会的。在这种制度体系之下,一方面劳动者可以自由地寻找最合适自己的工作机会,同时企业也可以自由地调整员工队伍来应对市场变化。在一系列的制度体系之下,劳资双方将获得“双赢”。

完善社保体系和劳动力市场,是政府的职责所在。这两个层面的问题不解决,而诉诸于对劳动者权益单方面保护,客观上并不能起到保护劳动者权益的作用,实质上则是将政府应该承担的责任转嫁给了企业

权力者如是说——

华为辞职门 制约资本强权不能徒恃良法

南方周末

笑蜀

抢在2008年1月1日新的劳动合同法生效之前,华为公司责令旗下工龄满8年的员工,主动辞职,重新竞聘。近万名华为员工的工龄统统归零,根据新的劳动合同法,工龄满10年即可换取终身合同的希望于此化为泡影。

华为在中国民营企业中具有领军地位。其一举一动,皆为公众瞩目。此番断然举措,不可能不引来舆论非议。但是,有着强大法律专家资源的华为,既是有备而来,显然不会留下什么法律破绽,应无法律风险。道德风险虽难以完全规避,但华为已用较高的经济补偿的形式,换得多数员工的谅解,从而似乎把道德风险也减到了最轻。

趋利避害,用最小化的用工成本获取最大收益,是理性经济人的本能选择。何况华为在这方面并非全无人情味可言。要想据此对华为提出十分有力的指控,似乎是比较困难的。但纵然如此,负面效应仍不可小觑:工龄归零的近万名员工,他们的权利确实受到了侵犯,而无论他们是否觉察到,也无论他们是否接受。

被侵犯的权利是多层次的,最重要的一个层次,即为当事员工的选择权。所谓“主动辞职”,就连资方都不否认,纯系资方安排。不仅要听从资方号令一律下岗,而且资方安排“主动”,就必须“主动”,连表达不主动的权利都没有。或许在华为看来,这不过是一种技术处理,岂不知在技术处理的背后,在优厚补偿这种脉脉温情的背后,实际上潜藏着不以当事员工自由意志为意的冷漠,实际上是对当事员工的不尊重。

资本权力的挥洒自如,和当事员工选择空间的逼仄,惊人的反差就这样淋漓尽致地呈现出来,凸显着劳资权利的过度不均衡。凸显这种过度不均衡的是华为,但造成这种过度不均衡的绝非华为。所以,一味责备华为不仅不合情理,也于事无补。最值得我们反思的问题只在于,到底是什么因素导致了华为的过度强势,乃至资本面对劳动者时普遍性地过度强势?

华为的自由裁量权,无疑与当事员工自主选择的权利此消彼长。也就是说,华为自由裁量权的巨大,是以当事员工自主选择权的急剧萎缩为前提的。其实,任何单个的劳动者相对资本强权,都处于绝对弱势。正因为如此,文明国家的普遍经验,最重要的一条就是让劳动者以集体形式,与资方对等博弈。即以华为事件为例,如果当事员工的公民权利有充分保障,那么纵然同意“主动辞职”的当事员工多达99%,这99%的当事员工也无法剥夺剩下1%的当事员工不同意的权利,剩下1%的当事员工仍可以组织起来,与资方谈判的同时,兼向社会申诉,以自己的集体压力和来自社会的舆论压力,迫使资方更多让步,为自己争取更多合法权益。华为老员工显然并非百分百乐意接受 “主动辞职”的安排,但所有异议竟都消散于无形,不起任何作用,根源就在于他们完全一盘散沙,不能以自己有组织的力量,来应对资本有组织的力量。

资本也是一种权力。绝对的权力意味着绝对腐败,公权力如此,资本的权力也不例外,这已为一部世界近代史所印证。要避免公权力为恶,唯有民主一途,即唯有以权利制约权力;要避免资本的权力为恶,也唯有民主一途,即唯有以公民权制约资本强权。就此来说,单单指望一部

劳动合同法来规约资本,来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就太不切实际了。必须装上公民权利这个

发动机,良法才可能真正驱动,也才可能真正驯服资本,使资本告别野蛮丛林,踏上文明之途,从而达成劳资平衡,实现劳资两利。也只有在劳资平衡、劳资两利的基础上,劳资动态和谐的现代市场经济才是可以期待的。